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618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243440G。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景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77502456L。
法定代表人:陈景山。
被告:泉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5978980438。
法定代表人:陈景山。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景盛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泉州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