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438号之一原告:官发森,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代理人:王南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志娥,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仙景鲜香餐厅,经营地址福建省石狮市。
经营者:许秋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金,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业聪,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官发森与被告石狮市仙景鲜香餐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发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官发森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