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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502刑初276号
案件名称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刑初27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汉族,农民。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2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多次从李某(已判刑)处以每斤25元的价格购买假冒的“好时”牌系列巧克力2376斤。

后通过“果香园干果”、“春蕾靓衣行”淘宝网店以每斤35元左右的价格销售,共计价值83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已决犯李某的供述;

证人程某甲、程某乙、郑某、史某、薛某、马某、何某、黎某、孙某、董某等人的证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物流托运单及货物清单,某食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应予刑罚。

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折抵刑期一日至2017年1月1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款应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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