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587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西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邑市食尚火锅店。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利民街三和苑沿街楼。
经营者:张孟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市食尚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