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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惠市建设街瑞一日用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1民初61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惠市建设街瑞一日用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建设街瑞一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61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傲,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建设街瑞一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西二道街与三中央街交汇。

经营者:董瑞瑞。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惠市建设街瑞一日用百货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2525元退还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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