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699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变米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下桥绿化路明达大厦205号。
法定代表人:陈炳忠,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河,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侯区郎翼鞋业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武侯直销鞋城A区1层1047号。
经营者:唐华。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变米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武侯区郎翼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侯区郎翼鞋业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武侯区郎翼鞋业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侯区郎翼鞋业经营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