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594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曲志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志言。
委托代理人:郑丽芳,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志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