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64号原告赵山山。
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
法定代表人冯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守宪,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秋艳,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暴风魔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760。
法定代表人黄晓杰,CEO。
委托代理人刘守宪,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秋艳,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赵山山诉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风公司)、北京暴风魔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暴风魔镜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山山诉称:原告系名称为“一种手机立体眼镜中的利用卡扣固定手机的装置”、专利号为第201420487078.6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许可,暴风公司与暴风魔镜公司制造、销售的名为“魔镜小D”的产品已经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前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权。
基于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暴风公司与暴风魔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公开赔礼道歉。
在本案审理期间,暴风魔镜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10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02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0229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中,原告赵山山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其目前缺少基于涉案专利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故原告赵山山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院需指出的是,原告赵山山可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0229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若涉案专利权能够被确定继续有效,则原告赵山山可基于涉案专利再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诉权并未因本案的审理结果而受到影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山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