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9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文昌街道兴达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
经营者:江山。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桐城市文昌街道兴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桐城市文昌街道兴达超市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再松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远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