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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幻想曲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幻想曲电子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305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幻想曲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幻想曲电子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幻想曲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幻想曲电子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幻想曲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幻想曲电子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0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幻想曲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房(仅限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李炳乐,该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幻想曲电子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号*层****房。

负责人:李炳乐,该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峰,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幻想曲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幻想曲电子有限公司越秀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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