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坤悦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裕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永绿,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风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中传,男,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代理人:苏茂先,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海娜,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坤悦隆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赖中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圳,且赖中传提交的初步证据可以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地也在深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之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作为被控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市坤悦隆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坤悦隆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市坤悦隆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赖中传提交的购物公证书,不足以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深圳,故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而应由赖中传住所地即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赖中传以深圳市坤悦隆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坤悦隆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深圳市坤悦隆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赖中传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