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351号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南街8号附9号、2-5、2-6、3-5、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8003226A。
法定代表人蒋应素,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琼莲,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176号7-9,组织机构代码79588377-4。
负责人郎仲菊,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符丰,男,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宜汉县。
被告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金马村5社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428013X7。
负责人郎仲菊,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符丰,男,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宜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喜火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