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11刑初539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漏威凯,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因本案于2016年3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琴华,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因本案于2016年3月1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6〕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漏威凯、顾琴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芳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漏威凯、顾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漏威凯在未取得“飞利浦”、“PHILIPS”和“欧普”、“OPPLE”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灯具、浴霸等电器、外包装上使用上述商标,并在其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花园桥53号家中经营的ID为“louweikai”的淘宝网店铺进行网上销售,销售金额共计94000余元;
被告人顾琴华在明知其子漏威凯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帮助包装电器。
2016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查获标有“PHILIPS”商标的LED灯8台、配件6个。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漏威凯、顾琴华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漏威凯、顾琴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照片、提取清单、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马某、洪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提取笔录,交易记录明细、刷单记录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漏威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94000余元,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顾琴华明知他人假冒注册商标仍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漏威凯作用主要,是主犯;
被告人顾琴华作用次要,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漏威凯、顾琴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漏威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顾琴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