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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燎原模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民初1992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武汉燎原模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武汉燎原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99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柳,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

被告武汉燎原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四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廖圣寿,总经理。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武汉燎原模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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