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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星颖贡茶饮品店、林金鑫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2015知民初1582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582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星颖贡茶饮品店、林金鑫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2015知民初158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星颖贡茶饮品店,林金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星颖贡茶饮品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经营者:林金鑫。

委托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金鑫,住广州市。

委托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星颖贡茶饮品店、林金鑫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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