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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贤红与深圳市嘉乐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615号
案件名称忻贤红与深圳市嘉乐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忻xx,深圳市嘉乐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615号原告:忻xx,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嘉乐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xx。

原告忻xx诉被告深圳市嘉乐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43022xxxxxx.2)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忻xx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忻xx负担。

审判长 钱 翠 华审判员 潘   亮审判员 黄 瑜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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