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552号原告:马慧军。
委托代理人:王伟荣。
被告: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友谊路5号2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孙风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爽,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邯郸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9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