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19号原告:王庆丰,男,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知,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谢岗俊影塑胶制品厂,经营场所在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曹乐吓角村**号*楼。
经营者刘影,女,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扶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庆丰诉被告东莞市谢岗俊影塑胶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丰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王庆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