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初97号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学崎,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舟,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州市智谷软件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戈艳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继强,江苏陈继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冬喜,泰州市姜堰区司法局罗塘司法所所长。
被告:江苏明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金玉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同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智谷软件园有限公司、江苏明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智谷软件园有限公司、江苏明悦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为1136.50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