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戴爱清与广东地标建设有限公司、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1253号
案件名称戴爱清与广东地标建设有限公司、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爱清,广东地标建设有限公司,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53号原告:戴爱清,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地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纵路***号愉景东方威尼斯广场写字楼第*层第***********号房。

法定代表人:马广驰。

被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杏花乡培城社区胡家湾开发房**楼。

法定代表人:梅冬菊。

原告戴爱清诉被告广东地标建设有限公司、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爱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爱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戴爱清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