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253号原告:戴爱清,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地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纵路***号愉景东方威尼斯广场写字楼第*层第***********号房。
法定代表人:马广驰。
被告: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杏花乡培城社区胡家湾开发房**楼。
法定代表人:梅冬菊。
原告戴爱清诉被告广东地标建设有限公司、红安县瑞通塑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爱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爱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戴爱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