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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姚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8601民初585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姚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姚华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585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红全、潘洪斌,公司职员。

被告:姚华娟,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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