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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麦星曼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893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麦星曼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麦星曼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893号原告: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黄仕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麦星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谢玉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麦星曼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山市麦星曼电器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美苏电器��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中山市美苏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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