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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华区奥达斯顿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899号
案件名称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华区奥达斯顿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成华区奥达斯顿洁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899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奥达斯顿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福森美家居市场2区2栋11号。

经营者:吴永宽。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集团)、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与被告成华区奥达斯顿洁具经营部(奥达斯顿洁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九牧集团、九牧厨卫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集团、九牧厨卫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奥达斯顿洁具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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