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899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奥达斯顿洁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福森美家居市场2区2栋11号。
经营者:吴永宽。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集团)、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与被告成华区奥达斯顿洁具经营部(奥达斯顿洁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九牧集团、九牧厨卫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集团、九牧厨卫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奥达斯顿洁具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