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773号原告:季善真,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金英,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奇泉文化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森屋村216号。
经营者:方其泉,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木塘垸乡仁丰村十一村民组。
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6011735X。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善真为与被告义乌市奇泉文化用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季善真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义乌市奇泉文化用品厂赔偿季善真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季善真于2016年10月20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善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善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善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