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703号原告:汪英泽,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茂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办事处七里营诚兴园28幢1903房。
法定代表人:谢燕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鸣章、周梦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英泽为与被告湖南茂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汪英泽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英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英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汪英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