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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善真与义乌市奇泉文化用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772号
案件名称季善真与义乌市奇泉文化用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季善真;义乌市奇泉文化用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772号原告:季善真,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仙凤、金英,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奇泉文化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森屋村216号。

经营者:方其泉,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木塘垸乡仁丰村十一村民组。

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6011735X。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达、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季善真为与被告义乌市奇泉文化用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季善真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义乌市奇泉文化用品厂赔偿季善真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季善真于2016年10月20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善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善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善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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