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836号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M16-1-5地块。
法定代表人:吕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存,男,199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鸣章、周梦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丁存、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丁存赔偿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