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2446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创意美发用品店。
经营场所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商业前街**号。
经营者:陈相影,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创意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