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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3民初289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289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魏心东,董事长。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星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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