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2930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新潮白田书店,经营场所在宝应县五洲国际3号楼3-120商铺。
经营者:章健。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新潮白田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