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0102民初5976号原告:陆海军,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忠,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虎林,男,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原告陆海军与被告郝虎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陆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招牌和网络中使用“火吧”字样,侵犯了原告已注册商标的“火吧”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招牌和网络中使用“火吧”商标的侵权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城关区南河路微博火吧空间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3年将自己独创的“火吧”作为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06年批准并向原告颁发了第3872269号《商标注册证》。
2012年12月22日,被告登记了“城关区南河路微博火吧空间”后,在其招牌中使用“火吧”字样用以招揽顾客。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火吧”字样,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被告经营的“城关区南河路微博火吧空间”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火吧”之间有关系,给原告经营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郝虎林辩称,原告起诉属实。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郝虎林赔偿原告陆海军经济损失80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郝虎林承担。
以上被告应付款项共计81150元,由被告郝虎林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原告陆海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