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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罗区却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8民初9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罗区却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新罗区却英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初9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罗区却英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肖北路**号(欧洲世家三期)2幢1层07-08号店。

经营者:余明全,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能忠,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罗区却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建  锋审 判 员 陈    芝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丽平(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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