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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与镇江龙达特种灯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辖终200号
案件名称刘晓与镇江龙达特种灯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镇江龙达特种灯泡有限公司,刘晓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辖终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龙达特种灯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街解放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殷龙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志斌,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龙达特种灯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晓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初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达公司上诉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是由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龙达公司作为被告,其被控侵犯刘晓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地应在镇江市丹徒区,其公司住所地亦在镇江市丹徒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徒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国法院民事审判遵循方便诉讼当事人、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审判效率等原则,如果本案在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比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审理更为经济和有利。

1、其公司的生产地位于丹徒区,如果本案由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能有效避免因地理距离给诉讼当事人造成的不便。

2、本案中,镇江中院所保全的上诉人的生产线等证据在丹徒区,在镇江中院审理,不便于进行相关证据的交换和质证。

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

刘晓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虽然刘晓指控龙达公司侵权的行为发生在镇江市丹徒区,但因丹徒区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而镇江中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故本案应当由镇江中院管辖。

综上,龙达公司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镇江龙达特种灯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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