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041号原告:宁波天祺模塑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宁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宗汉凯伦塑胶五金厂。
住所地:慈溪市。
负责人:张群峰,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夏琳,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祺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宗汉凯伦塑胶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天祺模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祺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天祺模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