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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洋与深圳汉霆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154号
案件名称于洋与深圳汉霆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于洋,深圳汉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54号原告:于洋,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深圳汉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朝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安,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洋诉被告深圳汉霆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洋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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