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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凤姿雅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终760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凤姿雅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凤姿雅鞋行,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终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凤姿雅鞋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广大鞋业商贸城****号铺。

。

经营者:郑美贤,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潭西路西侧马岗地段自编8号首层广州市白云区广大布匹商贸城AD栋210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波。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凤姿雅鞋行(以下简称凤姿雅鞋行)因与被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粤0111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凤姿雅鞋行以广大公司和新百丽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凤姿雅鞋行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为由,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凤姿雅鞋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凤姿雅鞋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凤姿雅鞋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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