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00号原告:许文艺,男,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奥斯凯丹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埭头村河滨路56-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远。
原告许文艺与被告温州市奥斯凯丹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330217128.X、名称“水龙头(13501)”】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以与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