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411号原告:深圳市翰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石环路2号新时代共荣工业区B栋5楼北。
法定代表人:廖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杰君、谭传剑,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保嘉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283号D座。
法定代表人:罗兆伦。
被告:佛山市蓝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工业区(乐樵路段)嘉乐华印刷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罗志杜。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陈建南,均系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翰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保嘉利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蓝鹰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201410089071.3、名称“一种磁吸积木块结构”】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审理后,原告深圳市翰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翰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7.95元,减半收取计2244元,由原告深圳市翰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