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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观海卫有成塑料机械厂与泰州市正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观海卫小陈五金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民辖终237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观海卫有成塑料机械厂与泰州市正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观海卫小陈五金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泰州市正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观海卫有成塑料机械厂,慈溪市观海卫小陈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辖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正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根思乡许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于燕,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观海卫有成塑料机械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东桥头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罗华恩。

执行事务合伙人:虞新宝。

原审被告:慈溪市观海卫小陈五金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

经营者:陈志明。

上诉人泰州市正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慈溪市观海卫有成塑料机械厂(以下简称有成机械厂)及原审被告慈溪市观海卫小陈五金店(以下简称小陈五金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正光公司上诉称:有成机械厂为转移本案管辖权,串通案外人与小陈五金店签订被诉侵权产品的购销合同,属于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应认定无效。

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正光公司住所地的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有成机械厂答辩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购销合同不存在欺诈,且该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不构成管辖权异议理由,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成机械厂以小陈五金店、正光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小陈五金店、正光公司实施了涉嫌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原审被告小陈五金店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至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购销合同效力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畴。

正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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