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3328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6269E,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矿大软件园C11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丁亮。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思佳乐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80281324A,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梅垛村。
投资人:张胜。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思佳乐购物中心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