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882号原告:郭洋,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军,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工业开发区家家卫浴有限公司(F3)、(F4)、(F5)、(F6)(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霍成基。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鲸强卫浴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2号佛山中国陶瓷城A12#。
原告郭洋与被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鲸强卫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006714.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郭洋因与被告佛山市家家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鲸强卫浴商行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洋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郭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