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40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邵娟娟,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协和药店。
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西河崖村。
负责人:臧进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海,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阳协和药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阳协和药店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