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53号之一原告:史杰。
被告:寿光市某某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杰与被告寿光市某某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杰负担。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53号之一原告:史杰。
被告:寿光市某某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杰与被告寿光市某某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