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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杰与寿光市某某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7民初653号之一
案件名称史杰与寿光市某某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杰,寿光市某某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653号之一原告:史杰。

被告:寿光市某某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杰与被告寿光市某某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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