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清索,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住所地英国英格兰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斯图尔特·洛克耶。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卜庆强,男,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上诉人靳清索因与被上诉人勃贝雷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卜庆强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4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靳清索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为河南省夏邑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移交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管辖。
勃贝雷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勃贝雷有限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靳清索、卜庆强在其租用的店铺内出售涉嫌侵权产品,该店铺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虽然本案一审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勃贝雷有限公司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靳清索提出的管辖权移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