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647-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威孚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牛栏前大厦主楼C811,组织机构代码:567076225。
法定代表人:周利权。
委托代理人:倪益民,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途乐公司(GOPRO,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402圣马刁市克利尔维尤路3000号E栋(3000CLEARVIEWWAYBLDGE,SANMATEO,CALIFORNIA94402,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伊夫·索尔特曼(EveT.Saltman),副总法律顾问及助理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胡晋南,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弘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上雪工业园一路2号C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565738635。
法定代表人:张红兵。
上诉人深圳市威孚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高途乐公司(GOPRO,INC)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弘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392-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中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两案被告住所地均在深圳市,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对专利纠纷一审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两案具有管辖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弘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孚恒创科技有限公司对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市威孚恒创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两案仅是一般民事案件,虽然有涉外和知识产权两个因素,但是也没有改变“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
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两案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两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高途乐公司(GOPRO,INC)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高途乐公司(GOPRO,INC)以深圳市威孚恒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弘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两案诉讼,故本两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威孚恒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弘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无管辖权。
因此,深圳市威孚恒创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本两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