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2056号原告: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沈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世招荃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唐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世招荃晟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告提供相关证据显示制造者、销售者为案外人,需重新确定被告,故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世招荃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世招荃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二十六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