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369号原告:广州鑫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号B栋A座210、211房。
法定代表人:黄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艺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八豪威科技大厦19F-D。
法定代表人:廖伟清。
第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4层。
法定代表人:俞永福。
原告广州鑫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艺游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鑫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30元,减半收取计7215元,由原告广州鑫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