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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抚顺万家福茶业有限公司、抚顺浙商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1民初722号
案件名称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抚顺万家福茶业有限公司、抚顺浙商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抚顺万家福茶业有限公司,抚顺浙商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72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系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系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万家福茶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

经营者:杨元成。

被告:抚顺浙商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

法定代表人:曾渊峰。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抚顺万家福茶业有限公司、抚顺浙商国际商贸城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称,被告抚顺万家福茶业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西湖龙井”作为商品名称在茶叶包装上突出使用,被告抚顺浙商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管理者,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200元,以上2、3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101200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但本案案由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未主张认定驰名商标,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行使管辖权。

本案中二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在抚顺,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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