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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与嘉兴醉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402民初5782号
案件名称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与嘉兴醉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嘉兴醉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5782号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工业南区*****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789715280A。

法定代表人:吴明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河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醉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南湖区富润路***号*幢***室。

组织机构代码:35023929-X。

法定代表人:吕克俭,经理。

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兴醉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1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西人初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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