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8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银洁,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遵化店镇昆阳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叶县遵化店镇韩庄村许南路路西,注册号:410422620037763。
经营者:任书勤,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遵化店镇昆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变更为:判令叶县遵化店镇昆阳超市赔偿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